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有哪些
来源:问法网     时间:2023-05-01 08: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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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间可以先尝试调解,调解不成再进行民事诉讼。如果调解成功了,那么就可以签订和解协议,如果一方不履行的,那么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有哪些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有哪些

达成和解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条件就是和解协议得到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一经达成就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该协议明确了执行的方式、内容、时限,对权利人义务人都具有约束力;只要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就不能再按原判决执行,当事人也不能再反悔。

解协议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程序上的效力。和解协议在程序上的效力,体现在和解协议的签订和和解协议的履行完毕两个方面。《执行工作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应结束执行程序,执行措施。如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则作结案处理;如和解协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则依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

这种做法,虽与法律规定不相冲突,却使得案件的执行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不利于执行案件的理顺,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对执行案件的规范化管理。人民法院采取如此做法也是权宜之策,进一步解决这一问题,也只有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新的司法解释了。

2、实体上的效力。和解协议在实体上的效力只能在协议全部或部分履行完毕后才体现出来。在和解协议全部或部分履行完毕后,当事人之间协议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重新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处分自已实体权利的行为,因法律上承认而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点《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26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支持当事人对已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内容翻悔,即全部或部分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内容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和解协议签定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和解协议没有约束力,对方当事人只能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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